浅谈权利要求清楚的适格条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内容应当是专利审查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法条,也是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至关重要的一个法条。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笔者结合实质审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对审查指南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理解而形成的一点个人理解和个人经验,与大家切磋。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是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有关规定。其中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清楚主要是指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并且应当与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也就是说,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技术特征来描述,无论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都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因为纯功能性限定会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合理,有损公众利益。权利要求中不能出现纯功能性限定,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中并不能够出现功能性限定,在对产品/方法权利要求的描述中可以出现功能性特征,这种功能性特征可以用于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的情况。但是一般来说,这种功能性特征常用在对现有技术的描述中,并且,这种功能性特征应当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技术所直接对应。即,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实现这种功能性特征的所有技术都应是现有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看到这种功能性描述时联想到这些现有技术。换言之,除了现有技术之外,涉及发明点以及发明点相关部分之描述中不能出现功能性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涉及上述部分的描述应当采用结构的描述方式,清楚描述构成发明点的结构及其与相关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对于方法权利要求,需要清楚描述实现发明点的具体操作步骤及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也就是说,判断权利要求书的清楚,不仅要判断其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更要注意从属权利要求在直接或间接引用主权利要求时是否已经交代清楚。尤其,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多个权利要求的情况下,更应针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所对应的不同情况进行逐一的阅读和理解,以确定其所包含的每种情况是否都是清楚的。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还包括用词的清楚。即,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的词语。对于“约”、“接近”、“几乎”、“基本上”、“大体上”或者类似的用词,由于这些词语的加入,使得相应的特征的描述不确定,因而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确定,因此也是不得使用的。并且,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能出现意思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或语句,对于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术语的词语,除了说明书中该词语被限定得足够清楚的条件外,笔者认为,对该词语的限定的内容还应添加到该词语所出现的权利要求中,因为对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依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的,而说明书的内容只是利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理解。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明,一是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即,一件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并且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也就是说,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含概了其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情况,则应要求将该权利要求作为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而将其余的权利要求改写为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四款是对附图标记引用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这一条款对权利要求的清楚与否提出了一个判断原则:即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时,应当首先忽略技术特征之后的附图标记,然后再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特征名称相同、特征之间的区分依靠特征之后附图标记的权利要求,由于附图标记不能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不能确定上述名称相同的特征是同一特征,还是不同特征,因而不能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是不能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