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专利ABC
A.商业方法发明是电子系统技术高度发达后的产物。
快速发展的商业,使人们早已不满足于普通的交易形式,而要求交易更为高效、迅捷;商人也更关注于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值。高度发达的网络电子技术,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所以商业发展的高要求和电子网络的高技术是商业方法发明产生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一点尤其反应在花旗、大通的专利申请上。纵观花旗的19项和大通银行的6项专利申请,一个中心理念就是围绕着以电子形式表示的银行各方面信息的数据流(主要是虚拟的电子货币信息流),辅之以各种终端设备(ATM、PDA、联网电脑、电话及蜂窝式电话等等)、数据库、特殊网络技术和数据安全措施,在资金结算、证券交易和个人账户管理方面给客户带来安全、快捷和便利。
B.虽然商业方法发明与数字技术结合得较为紧密,但两者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以计算机程序为例,其核心是一种算术,是一种数学方程,属于人类的智力活动,所以传统意义上也被认为不具有专利性。但是如今认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可获专利保护,是因为它解决了技术问题,利用了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手段,能够产生实用的技术效果。然而商业方法发明不是仅包含计算机软件,而是各种技术的综合,这从第一项特征的介绍中可以明显地看到。
C.具有可获专利性的商业方法发明并不是创立新的服务行业,而是使服务更高效的概念。
在这一方面,并不是商业方法与电子技术简单结合提高了服务效率就能够得到专利保护,因为这样会导致专利范围过宽,法律保护滥用,其关键在于从单纯的规则的抽象概念向技术应用型转化的过程中,是否具有商业方法本身的创造性以及技术结构的非显而易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