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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技术特征的结构设计

在专利审查、无效宣告程序或侵权诉讼中,在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划分。但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技术特征”的概念未作明确的定义。权利要求书中的词、词组、子句、段落等都可能但都不一定是一个技术特征,因而技术特征的划分往往存在某种主观随意性。

  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应该运用技术特征的概念策划、拟定权利要求,力求使审查员及法官进行的技术特征划分接近于申请人的概念。

  以下通过技术特征结构策划的步骤来扼要地介绍有关的方法。

  步骤1:功能作用概括(从后向前)——这个步骤面对的是发明事物的具体技术要素,例如某产品发明的零部件、其构成、形状、材质,或某方法发明的工序、工步、操作条件,以及零部件或工序工步的关系、参数等,姑且简称为“事物要素”。本步骤分析各个事物要素的功能作用,进行初步的抽象概括,必要时对某些要素进行分组并加命名,剔除明显的枝节要素,得到对发明事物的初步概念化的理解。本步骤的特点是“从后具体的发明结果向前发明目的或解决技术问题所需要的功能作用”。

  步骤2:问题功能分解(从前向后)——“问题分解”是将发明要解决并且已经解决的全部技术问题分解为基本问题和从属问题。在将要产生的权利要求书中,每一个基本问题将对应于至少一条独立权利要求。“功能分解”是从发明的基本问题即总功能出发,经过分解,得到包含各层次子功能的功能系统通常可画成树状示意图。

  本步骤解决的是内在功能作用层次关系分层级的“目的——手段”关系。本步骤的特点是“从前抽象的总功能向后逐步具体的子功能”。

  但是,功能分解的结果并非唯一。

  步骤3:功能系统载体化(前后结合)——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既不是具体的技术事物,也不是抽象的功能系统。技术方案若用功能系统表述则失之空泛、很不“清楚”;若用具体事物(即使已经初步概念化)表述则偏于狭窄,并且不够“简要”。将步骤2所得的功能系统与步骤1所得的发明事物概念进行“前后结合”,并解决功能系统与发明事物概念之间可能存在的某些矛盾,可以得到用发明事物概念表示的功能系统。它表面上是剔除了枝节的发明事物概念,实质上在它的“背后”有一个抽象的功能系统,发明事物概念只是功能的“载体”。将它用文字表示,就是权利要求内容要点。

  这样得到的权利要求,一方面,它既“清楚”又“简要”,较能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它貌似具体而实际上容易“上位”化,它有利于在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可以避免局限于发明事物以致未能尽量“扩大”要求保护的范围。再一方面,它有利于按申请人的意向诱导与制约审查员及法官进行的技术特征划分。

  步骤4:专利性完善——有了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要点,还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其专利“三性”及其他问题,特别是选择适当的对比文件或对比事物,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分析论证。按照所发现的薄弱环节,或者修改有关概念,使技术特征结构更加合理;或者进行补充的或进一步的技术开发,完善发明内容、深入推进发明内容。

  至此,可以转入权利要求书及其他申请文件的文字撰写和润色。

  在以上步骤中,技术特征是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技术要素概念或其集合,所述功能服务于该权利要求表达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上述4个步骤在实际运用时总存在许多互相穿插及前后反复。在设计过程中,专利申请活动反过来对技术开发活动有某种指导作用。这从一个角度旁证说明,技术特征的结构设计具有决策的性质,而不仅仅是撰写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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