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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专利侵权时的应对策略

有些企业在立项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新产品时,往往不注意是否已有他人申请专利或已获得专利权,总认为只要是自己单位研制开发的产品就有权制造、销售。而一旦被他人指控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时,又不知如何是好,或置之不理、死不认帐;或惊恐不安、束手无策。其实这两种态度都是不可取的,而应冷静下来,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必要对策。

  一、充分利用检索,做到胸中有数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利用文献检索已逐渐广为人知,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利用文献检索,却鲜为人知。实际上,在侵权诉讼中,对当事人双方来说,搞好文献检索都是十分重要的。

  在被指控侵权后,进行侵权文献检索的目的,主要在于查明以下情况:

  1.被侵犯的客体——专利权是否存在,该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2.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3.对比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技术特征的区别,看后者有无实质性改进。

  4.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作为被控侵权人,应通过文献检索,查清上述问题,做到胸中有数,以便为在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打好基础。

  二、分析对比,确认自己是否构成侵权

  经过文献检索之后,应对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或方法进行分析,并与相应的原告专利主要进行如下对比:

  1.对方是否为真正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的合法继受人,或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对方提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已获得专利权,是否仍在专利保护期内;

  3.对方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与专利是否相同或者等同,主要看二者在技术特征上是否相同,要认真研究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研究该权利要求的内容解释所及的范围或它可能有的各种等同物,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应当是客观的,最好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懂专利法的技术人员进行;

  4.分析被指控侵权的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是否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侵权例外的情况;

  5.为了弄清对方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如何,还应将其与所有现有的技术进行对比,作出该专利可否被宣告无效的初步判断。

  通过上述几方面的分析对比之后,一般便可以确定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三、在诉讼中积极寻找有利的对策

  通过对比研究,如果自己实施的行为确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决;如果不属于侵犯专利权或对方的专利权并无专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应的对策。

  1.利用和解或调解。如果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自己又仍想实施该专利技术,最明智的办法是主动与对方和解。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诉讼,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尽量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能通过和解或调解,双方能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更为理想。这样可以化干戈为玉帛,达到双赢。只有在专利权人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以至法院也认为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才应主张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2.据理反驳。如果确认自己企业根本未侵权,就应据理反驳。在有些情况下,从形式上看似乎侵权,但实际上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侵权例外的情况,仍旧可以依法对侵权指控进行反驳。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突然被第三方指控为侵犯了专利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可以提出自己实施的专利技术是从转让方受让而来的抗辩。以使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作为侵权诉讼的共同被告进入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3.利用专利权无效程序。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产生的。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批过程中,不可能做到绝对全面严格的审查。同时还有其他一些主、客观原因,使得已批准的专利权中有极少数不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这是在所难免的。可以说,专利权是由法律推定而产生的,其稳定性稍差。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补救措施,即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证据要充分。证明一项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无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证据,最常见、最普遍的是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如果能列举出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过该专利的技术内容,无效宣告就有获胜的可能。

  第二,把握提起“反诉”的时机。在侵权诉讼中设立专利权无效程序,目的是用于抵消专利权人对其侵权的指控,因此,被指控侵权人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如果不能与专利权人就侵权问题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当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后,应及时提出“反诉”,而不应将“反诉”作为一种拖延侵权时间的战略。

  第三,不得滥用“反诉”。“反诉”专利权无效,将会引起一个复杂的无效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有关文件。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慎重对待启动无效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过当事人提起“反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最终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但是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贸然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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