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制度应对方略
如今,“法律全球化”的理论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所谓“法律全球化”,实质上是法律趋同化的一种形态,是各国通过缔结、加入国际条约而实现的法律趋同化。
在知识产权法律已成为“21世纪货币”的宣言下,作为控制全球化经济的重要工具,美、日、欧提出了国际专利制(IPS)。真正的国际专利制度,即一个中央专利局授予的国际专利在全世界各参与国都有效的制度,是跨国公司和专利制度战略家们长期以来的梦想。按照国际专利制度,由一个国际机构来对专利申请进行授权,将打破传统专利制度的地域性原则,意味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各成员国在一定程度上要让出一部分国家主权。未来的国际专利局将负责现在由各国专利局所作的大部分事务,包括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的(对应于PCT国内阶段)。也可能先由美、日、欧等较有实力的专利局具体承担,以后再逐步过渡到一个专利局,各国专利局将来只承担现在由受理局负责的工作。 实际上,国际专利制度的建立,将是各国在涉及专利方面的利益的一次大调整或重新分配。
建立一件专利申请在所有专利局生效的国际专利制度并不是新观点。早在1966年,美国总统专利委员会就提出“保护发明创造要建立国际专利制度”。在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以前,这还被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因为从政治意义上来说,专利法的完全协调一致是无法实现的。但是,TRIPS协议为实现这一梦想创造了条件。它是第一个对专利的主题、保护期限和执行机制等重要问题规定最低标准的国际条约。接着,WIPO 迅速作出反映,于2000年6月签订了专利法条约(PLT),于2001年5月14日至19日在日内瓦召开专利法常设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进行了第一次讨论。紧接着,又于5月21日至25日召开了PCT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三个并行的进程共同构成了世界专利一体化体系的基础。
WIPO的PLT旨在协调、统一专利申请以及国家和地区专利的形式程序。SPLT草案主要涉及各国专利授权和效力问题的一些法律原则,如对现有技术、新颖性、创造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定义,充分公开的特性以及权利要求的结构和解释。其目的在于,确保所有缔约国中的申请人都遵守相同的专利授权和已授权专利的无效实质条件,从而减少专利的不确定性。SPLT弥补了TRIPS协议遗留的缺憾。实际上,WIPO专利法执行委员会提出的SPLT草案,其最终目标就是国际专利法。TRIPS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的协议。其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很高,但是已作为加入WTO的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WIPO的SPLT条约又进一步提高该标准,去除了TRIPS协议的很多灵活性。有人评论,SPLT将会使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过时。目前,对SPLT的谈判集中在消除拥有专利权最高标准的美、日、欧专利制度之间的差异上。SPLT对于发展中国家是非常不利的。原来,发展中国家还可以根据本国的发展目标来调整其专利制度,如果签订该条约,发展中国家就会受制得比WTO更严厉的但是对美、日、欧专利人有利的规则。
在上述三个并行进程的基础上, WIPO总干事又于2001年提出了一项新动议——WIPO专利议程——旨在发起一场世界范围内的讨论,来为国际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描绘战略蓝图。专利议程不是WIPO中的一个单独的进程,而是一个以促进有关国际专利协作讨论为目的的政策性文件。其实际目的就是加快WIPO支持下的国际专利发展的进程。它起草得非常巧妙,虽然没有明确定义,但是读者可以逐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文件已经在WIPO会议上引起强烈反响,因为它不是由成员国发起的,而是由WIPO总干事独自起草的。不过,它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目前,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专利大国正在积极地为最终建成国际专利制度做理论上、制度上和外交上的准备。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不公平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今日的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早期没有经受专利保护的影响,它们通过复制等制造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了强大的科技竞争力,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成了这些领域的权威,这时,它们叫嚣着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专利制度。因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一份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在涉及它们的知识产权制度时,不应被剥夺向发达国家早期发展阶段享有的灵活性。在没有严格客观地评估对它们发展影响的情况下,不应把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强加于它们。我们必须确保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而不是妨碍,用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发展中国家获得利益。”国际上也有权威人士认为,建立国际专利制度,过程是汇集,并非全面协调,关键是灵活和区分,目标是在健全制度中建立理想的平衡。在国际专利制度中,如果试图以任何形式或者在任何程度上得到协调,应该在专利法程序和实质方面保留各国之间的区别,国际专利制度必须保持灵活性,以适应特定时间内各国不同阶段技术、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发展。其标准应当在内容和时间上有程度上的区分,以适应每个国家的具体需要。
虽然,试图消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者从中获得利益的不均衡,建立一个随时与各国家的主观需要相适应的国际专利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应当根据本国的条件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控制专利法协调的国际议程,尤其对于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坚决拒绝。2003年9月进行的全球贸易会谈宣告失败,这证明发展中国家说“不”是可行的。连WIPO自己也指出过,国际专利制度的全面深刻的协调路途还很遥远,而任何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建立的违背自然法则的垄断的国际专利制度是绝对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