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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知識產權相關法令系列~商標法

商標法

1.問:大陸商標註冊制度為何?

 答:依大陸商標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商標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已經註冊的或者與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可知大陸商標註冊制度採註冊主義,與台灣相同,但不同於美國之使用主義。又大陸商標註冊之審查包含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二階段,台商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除必須注意各類表格之完整填寫及備齊應附之證明資料外,申請註冊時,需準確地選定其使用商品類別,否則商標局在形式審查時,將不予受理而退回申請,申請人亦因此喪失原申請日及申請案號。



2.問:台商申請商標註冊之程序如何?與當地企業申請註冊有何不同限制?

 答:大陸於1988年2月宣布,台商(包括台灣地區民眾)申請註冊商標與大陸同胞享受同等遭遇。在此之前台商申請註冊商標必須經過公證手續,惟申請人如果是大陸境內的企業或個人,可以委託商標事務所(經主管機關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亦可以自己直接辦理;而境外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申請商標註冊時,則應委託主管機關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不得直接辦理。因此,台商如要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必須透過指定的商標代理組織,不得自己直接辦理。



3.問:台商標示產品原產地、企業名稱、商標應注意事項?

 答:原產地名稱與產地名稱不同,主要是產地名稱只表明商品從何而來,而原產地名稱則除此之外主要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在大陸產地名稱的保護,主要透過一些單行的特別法規如民法、競爭法等,對於原產地名稱,則尚未有專門立法,主要是間接透過商標法和一些政策性規定來實現。原產地名稱也可以作為企業名稱中的一個字號(但僅限特定區域),但當一個企業名稱在一個地區登記後,則只能在這一區域內享有專用權,而不能及於其他區域,但對於兼有原產地名稱為字號的企業名稱,則可以在其登記區域內受到企業名稱法、公司法等保護,若超出此區域則還可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對外貿易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等多重法律保護。

  原產地名稱及產地名稱都為地方性集體獨占、集體專用,但商標權獨占性則比較完整,包含了獨家占有和使用。且依大陸商標法之規定,原產地名稱原則上不能為商標之註冊。



4.問:如何判定大陸商標侵權?

 答: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侵犯和損害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大陸商標法第38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41條,界定了商標侵權的樣態。依前開法律之規定,商標侵權行為可分為以下四類:

  (1)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是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3)是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銷售此種商標標識。

  (4)是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其中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具體表現為:

  1、經銷明知或應知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2、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或商品包裝使用,並足以造成誤認。

  3、故意為他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5.問:大陸商標遭侵害之取締程序如何?

 答:大陸對於商標專用權之保護與對於專利權保護相同採取「雙軌制」,即「行政處罰」及「司法訴追」。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者,任何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被侵權人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實務上,除非是較複雜或較重大之侵權案件才尋求司法程序救濟,一般案件均先行兩造協商、談判,失敗後再向地方工商管理局申訴,若不服行政機關之調解或處理,再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複議,若仍對此程序有不服,方循司法程序處理。



6.問:大陸商標侵犯案件,行政機關之處理內容為何?

 答:對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若認定尚未構成犯罪的(如後述第7、8問),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百分之五十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又工商管理機關可以應被侵權人之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害,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此之外,工商管理機關亦可採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7.問:假冒他人商標,有何刑事責任?

 答:於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懲治假冒註標犯的補充規定」,對犯此罪的主體擴大了範圍,不限於工商企業,還包括個人,並提高了刑期。199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刑法更進一步對此種行為予以規範。依新刑法第213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相同的商標於同一種商品上,其行為達到一定嚴重情節的,例如數量較大,違法所得額較大,或者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較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構成此罪的數量因素,如果違法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則不構成此罪,應依商標法和商標管理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民事賠償。



8.問: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商品,仍予銷售,有無刑事責任?

 答: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之商品,依法可以處罰。對於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之商品,其銷售金額、數額較大者,則構成犯罪,依大陸刑法第二一四條規定,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併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惟本條之適用主觀上須有故意,如果不知道該商品是假冒註冊之商標商品,即使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亦不構成本罪。



9.問:何謂網域名稱註冊?

 答:依大陸統計資料顯示,如不包括撥號上網的電腦,正式接入Internet的電腦已超越2萬台,而用戶人數估計已超過二十萬以上,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登記的網域名稱已超過1600個。

  網域名稱簡單的說,是登入Internet的單位,在Internet上的名稱,在網路上使用者就透過網域名稱來查訊登入網路單位的網絡地址。由於實際的Internet網絡地址是一串數字,就如同電話號碼一般,如:104.73.23.1,如果一個Internet的用戶在他的電腦上輸入這串位址,他的電腦就可以透過Internet上的網域名稱伺服器,找到這台電腦的主頁。其實是為了便利人們記憶和使用Internet位址,故出現了網域名稱。

  由於網域名稱一經註冊,便有唯一與技術上排他,與全世界通用的效果,故特別容易引發與商標權之間的爭議,自Internet國際特別委員會(IAHC)成立以來,多年來致力於解決網域名稱註冊中出現的問題。在其所公佈之報告中,對新註冊網域名稱增加了60天的爭議期,爭議期後網域名稱才生效。對在網域名稱註冊中心出現的有關商標和其他知識產權的爭議,則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負責仲裁和調停。有關IAHC的一些最新規定,可以查閱http://www.iahc.org。



10.問:何謂馳名商標?

 答: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 or Known Trademarks)是國際通用的一個法律概念,國際上尚未對這一概念下個公認的定義,大陸商標法及其細則當中沒有明文對保護馳名商標作出規定,但在1995年2月國務院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訂的「有效保護及實施知識產權的行動計劃」和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並施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則有明文保護。

  依大陸相關法規觀察,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較著名商標為高,而著名商標又較名牌認定為高,同時名牌又較知名商標認定標準為高。所謂馳名商標是指為相關領域中的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包括考慮基於該商標聲譽而在中國產生的知曉程度。

  目前大陸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識別和認定馳名商標,如為確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可向商標局申請,而商標局應在收到該申請後30天內作出決定,以確定其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將受到特別之保護,包括有:

  (1)除了已經註冊和使用該商標的產品和服務外,還將擴大到其它的產品和服務。

  (2)經商標局確定為馳名商標,雖未在大陸註冊,但仍受保護其不受侵權。

  (3)經商標局確定的馳名商標,商標局將不予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註冊。



11.問:台商在台灣之原創商標遭大陸業者搶先註冊怎麼辦?

 答:台商得於該商標的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申請,或在該商標註冊之後提出註冊不當撤銷申請。由於兩岸分隔多年後之交流日益頻繁,台灣商標在大陸被他人搶先註冊之案例時有所聞,此時台商得依大陸商標法之相關規定提出異議或撤銷。惟為使異議或撤銷案成功,台商應提供該商標創先使用之證明文件以及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地區已註冊之註冊時間及註冊證副本等;另外對於該商標在台灣或其他國家之知名度、使用該商標之商品銷售情形、廣告情形……等等資料,直接或間接證明該商標搶先註冊人確有足夠之不良動機與意圖而搶先註冊,可大幅提昇成功率。



12.問:大陸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有何限制?

 答:依大陸商標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商標註冊人許可(即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雙方應訂許可使用合同,並填寫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於簽訂許可合同後兩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及許可合同備案表、註冊證副本一併送交商標局備案,若許可合同一方當事人為大陸企業或個人,並應將上述文件同時送交其所在地之工商管理局存查。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生效日,若經核准備案者,以合同約定生效日為準,未經核准備案或未報商標局備案者,許可使用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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