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專利、專利權?其特點為何?何人可以申請專利權?
問:何謂專利、專利權?其特點為何?何人可以申請專利權?
答:一、專利作為一個法律名詞,有其特定含義。廣義的專利通常是指:(1)國家主管專利機關授予的專利權;(2)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3)國家頒發的授予專利權的官方證明文件,即專利證書。狹義的專利則僅指專利權。由此意義上講,專利實際是專利權的簡稱。
二、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種獨佔權或專有權。專利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普遍特徵:即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所謂專有性,又稱獨佔性、排他性、壟斷性,是指專利權人通過獨家製造、使用和銷售專利發明創造。所謂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地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沒有法律效力。所謂時間性,是指專利權有法定的保護期限,在這一期限內,專利權人享有獨佔權,期限屆滿,專利權就自行失效,該發明創造即可由社會上的任何人自由使用。
三、就一項發明創造依法有權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的人。大陸《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有權對其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這種情況下,發明人與專利申請權人是一致的。但在很多情況下,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並不一致。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下列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專利申請人:
(一)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
(二)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所在單位
根據大陸《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來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三)協作或合作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
根據大陸《專利法》第8條、大陸《技術合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共同完成發明創造的各方共有。但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四)接受其他單位委託,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
根據大陸《專利法》第8條、大陸《技術合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接受其他單位委託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接受委託完成發明創造的單位。但受委託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五)專利申請權人的合法受讓人
專利申請權人的合法受讓人包括通過合同轉讓方式獲得專利申請權的人及通過繼承方式獲得專利申請權的人。
(六)外國人
目前,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在《專利法》中明文禁止外國人在本國申請專利。相反,各國大多在實體權利方面給予外國人以同等國民待遇。大陸《專利法》參照國際慣例,對外國人在大陸申請專利的,按兩類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一類是在大陸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這類外國人按”無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可在大陸《專利法》上享有與大陸公民和法人同等的權利。一類是在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和外國其他組織。這類外國人”有條件的國民待遇原則”,依照其所屬國同大陸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辦理。例如,大陸於1985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成員國已有100多個,這些國家的公民、法人在大陸申請專利時,可按國民待遇,在實體法上享有與大陸公民、法人相同的權利義務。但根據大陸《專利法》第19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的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申請權人的專利申請依法通過了專利局的審批程式,並由專利局依法授予專利權後,專利申請權人即轉變為專利權人。但一項專利申請未必都通過批准獲得專利的,相應地專利申請權人也就未必都能成為專利權人。反之,專利權人也未必須都曾是專利申請權人,因為專利權是可以通過合法受讓獲得。因此,專利申請權人與專利權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專利權對專利申請人來說只是一種可期待的權利,只有專利權人才享有現實的專利權,因此,可以說專利權人才是專利法律關係的核心。
在大陸,專利權人分為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權持有人。全民所有制單位(現在一般稱為國有企業)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後,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全民所有制單位以外的人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後,專利權歸該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