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不授予專利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問:大陸不授予專利權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答:並非所有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要求的發明創造都能成為專利。大陸《專利法》第5條、第25條對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作了規定。第5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25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人的論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此外,國家專利局依據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95條,於1989年發佈第27號專利局公告,規定對下列各項發明創造不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1)各種方法、產品的用途;(2)無確定形狀的產品,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3)單純材料替換的產品,以及用不同工藝生產的同樣形狀、構造的產品;(4)不可移動的建築物;(5)僅以平面圖案設計為特徵的產品,如棋、牌等;(6)由兩台或兩台以上的儀器或設備組成的系統,如電話網路系統、上下水系統、採暖系統、樓房通風空調系統、資料處理系統、軋鋼機、連鑄機等;(7)單純的線路,如純電路、電路方框圖、氣動線路圖、液壓線路圖、邏輯方框圖、工作流程圖、平面配置圖以及實質上僅具有電功能的基本電子電路產品(如放大器、觸發器等);(8)直接作用於人體的電、磁、光聲、放射或其結合的醫療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