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專利的糾紛大概有哪些?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處理哪些專利糾紛?
問:涉及專利的糾紛大概有哪些?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處理哪些專利糾紛?
答:根據大陸《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涉及專利的糾紛有下列幾種:
(1)關於是否應當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糾紛。大陸專利局對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或實質審查時,認為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即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專利局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2)關於撤銷或維持專利權的糾紛。
(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糾紛。
(4)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5)關於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
(6)關於專利侵權的糾紛。
(7)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合同糾紛。
(8)關於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專利申請權的糾紛包括:關於是職務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關於協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專利管理機關是國務院各委員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大陸《專利法》的規定,在本部門、本地區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行政部門。根據大陸《專利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處理專利糾紛有:專利侵權糾紛;有關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專利權授予前,他人實施發明的費用糾紛;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關於對職務發明人獎勵和報酬的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對上述糾紛所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起訴,當該法院對專利案件無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法院起廣播。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人向法院起訴的,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專利管理機關對侵權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大陸《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中規定,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
(鮑永正撰;資料來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