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哪些條件的商標才能受到大陸的商標法保護?
問:具備哪些條件的商標才能受到大陸的商標法保護?
答:可以受到大陸法律保護的商標,應當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並且應該具有顯著的特徵,便於識別。
按照大陸法律規定,商標不得使用的文字、圖形主要有:
(一)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
1.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2.直接表示商品本身內在特點的標記:如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和圖形。
3.地理標記:大陸縣級以上(包含縣級)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這條規定有例外:在1988年大陸《商標法實施細則》頒佈以前,已經由商標局批准,作為商標獲得註冊的有關地名,仍然可以繼續使用;還有一些馳名商標,過去已獲註冊,即使被列在上述禁例中,也可以繼續使用。
(二)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標記: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誌、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6.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7.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