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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的装运港是否正确

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简称DOCDEX,是由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实务委员(ICC Commission on Banking Technique and Practice,简称“银行委员会”)制定并于1997年10月公布实施的,解决由于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而引发的争议。

  根据此规则,信用证当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就信用证产生争议时,可以向国际商会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专业技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Expertise,简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该中心在银行委员会提名的一份专家名单中指定三名专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情和有关书面材料,经与银行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协商后,就如何解决信用证争议以该中心的名义作出决定,称为DOCDEX裁定。本报去年刊登了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系列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推出一些新的DOCDEX裁定,以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这种新型的信用证纠纷解决方式。

  关于:UCP500第21、23条由他国认证原产地证明;提单上的装运港没有显示“Black Sea”条款;证明中的实际装运货物。

  当事人

  申请人:B银行

  被申请人:S银行

  争端

  被申请人是否有权拒付。

  所供文件

  ———B银行(申请人)2003年8月28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专业技术中心(巴黎)请求作出DOCDEX裁定的申请,申请书中注明已经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全套申请材料的副本;

  ———申请人对案情的概述,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申请人所接受的单据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被申请人于2003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申请所作的回复,并随附了信用证(No.ABC1234)及其四份修改件的副本、被申请人所收到并拒付的单据的副本、拒付通知的副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后者的拒付通知所来往的函电副本。

  争执

  信用证是由被申请人依据UCP500开立的,申请人作为指定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并接受了受益人所提交的相符单据。

  被申请人收到单据后于2003年5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拒付通知,提出了3个不符点,对此申请人不予认可。接下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该问题通过函电你来我往,但毫无进展。

  关于被申请人提出的3个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各自提供的单据以及被申请人的拒付通知分析如下:

  第1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原产地证明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th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the epresentative office A.B.C.D.E.or any Arab embassy in Country U and showing said applicant as consignor,also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origin.”,后来修改为:“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and authenticated by any Arab countrys embassy in Country U evidencing that the commodity is of Country U and/or Country R origin.”(由出口国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原产于U国和/或R国,并经任何阿拉伯国家驻U国的大使馆认证。)

  所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由R国商会出具的,显示货物原产于R国。

  出口国显示为R国(无异议)。

  单据由某阿拉伯国家驻R国代表处认证(无异议)。

  被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为:原产地证明是在R国认证的,而非信用证规定的U国。

  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似乎当事人预测/同意货物的原产地为U国,因而原信用证只规定了在U国认证单据。然而,在第1次修改信用证的时候,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但并未根据可接受的货物原产国相应地修改为允许由U国和/或R国认证单据。

  在此应评估仅仅依赖严格相符原则是否足以作出合理的裁定,如若可以,其结果是否符合信用证制度及UCP的宗旨。

  在本案中,无论受益人是否曾经要求修改信用证,都不能期望受益人去要求另外一个国家的机构(即U国)对R国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加以认证(货物原产于R国,也是从R国出口,信用证本身也允许货物原产于U国或R国,且要求提交显示货物自R国运往L国的单据)。

  认证仅仅是由认证机构在相关单据上签署意见以证实单据是真实的,且该认证手续最好由单据签发人所在国的机构来完成(在本案中为R国)。由于货物的目的地是一个阿拉伯国家,其目的是要求由阿拉伯国家的机构对单据加以认证,且该目的已经达到。相应的单据均未涉及U国,受益人要求一个在货物原产国的机构认证单据并无不妥之处。被申请人提出的该不符点不能寻求以严格相符原则为庇护,该不符点不成立。

  第2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提单

  信用证原相关条款规定:“Field 44A:Loading on board:Any Country U sea port”,后来修改为“From 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所提交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被申请人提出的第2个不符点认为提单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显示“Black Sea”作为装运港。

  提单是否相符应仅根据被申请人于2003年5月4日发出的拒付通知(MT799)来讨论。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提到了“Azov port”和“Azov Sea”的问题以及其它的信函,由于在最初的5月4日的拒付通知中并未涉及上述问题,因而在此不予考虑。被申请人还提出以2003年5月11日的信函作为不符点通知,然而最初的拒付通知是在5月4日。

  提单显示“City T”为装运港。“City T”位于“Black Sea”(黑海)的北部,因此“City T”实际上是黑海的一个港口,也称作“Azov Sea”。信用证条款并没有规定在实际的装运港后面必须注明“Black Sea”字样。这就类似于信用证规定“Mediterranean port”(地中海港口),而提单实际显示“M a rse ille”(马赛)作为装运港一样。

  另外,信用证中的“Black Sea port or Azov port”可理解为两个地方皆可,即“Black Sea and Azov Sea”。在任何一种情况下,“City T”作为装运港已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该不符点不成立。

  第3个不符点

  针对单据:证明

  信用证原条款规定:“certificate indicating that wheat is as per Country L standards”。

  被申请人提出的第3个不符点为:“Presented Benefs Cert.that feed barley brand new not wheat as per L/C terms doc.No.5”。需要指出的是,拒付通知中的“brand new”字样并未出现在实际的单据(证明)上。

  争执的问题是在证明书上显示的实际装运的货物名称(缩写为“feed barley”)代替了“wheat”是否构成不符。

  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为“6000 MT sound loyal merchantable feed barley in bulk”(缩写为“feed barley”),也就是申请人所接受的全部运输单据注明的实际运往目的地(L国)的货物。信用证规定将货物(feed barley)从R国运往L国,并且运输单据也应照此出具。然而,信用证还要求受益人提交一份单据(第5项单据)证明装运货物是“wheat”,这就与实际装运货物(feed barley)相矛盾了。若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则导致受益人只能出具虚假的证明。

  该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第5项单据,明显是与其它单据不一致,这与信用证制度以及UCP的性质和精神明显不符。受益人已经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装运了“feed barley”,所有单据也是照此出具的,并不能期望当事人依据一份条款不当的信用证而提供一份虚假的证明。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该不符点不能寻求以严格相符原则为庇护,该不符点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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