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张先生询问携带超额外币出境该受何种处罚
北京张姓台商问:我是在大陆投资的台商。我知道许多台商和我一样,习惯在春节之前携带外币出境回台,以为春节应酬。若因一时失察携带超额外币出境被捕,刑责如何?可依何种法规申诉?
答:带钱回家过年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对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进行海关申报与审核也是世界各国海关的通行做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可以携带规定金额的外币出境,这是防止发生洗钱、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 根据国际惯例及大陆相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居民是指自然人、居民法人。在大陆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台商可视为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包括在大陆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在大陆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以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非居民是指除上述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居民个人出境一次携带总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内(含2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携出总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准予放行。
但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居民个人一次携出总金额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携出总金额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银行凭携带人护照、有效稚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居民个人一次携出总金额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一次携出总金额折合10000美元以上的,携带人应凭护照、有效签证等材料先向银行早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携带的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进出境人员一般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携带等值10000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的,应由携带人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对确有必要的,向银行出具核准文件。银行凭外汇局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携带人持《携带证》到外汇局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当在大陆经商的台商携带外币出境时,应根据自己有效证件的签证日期首先判断自己身份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据此决定携带出境的外币数量。如果出境的台商由于一时疏忽,携带外币现钞出境超过了规定数额而未经外汇局或银行批准取得《携带证》,超过规定数额的部分外汇,如没有走私等犯罪嫌疑,海关将予以扣留后放行外汇携带人。外汇管理机关将对超过规定数额的外汇金额以逃汇行为予以强制收兑,并视具体情节给予违法金额30%以上5倍以下人民币罚款的处罚。台商只要按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处理,是不会发生被拘留或被拘捕的情况;当然,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规定携带大量外币现销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将视其为走私行为,海关可以依法扣留携带人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