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黄先生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问题
天津台商黄先生问:最近,大陆颁布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台办在台商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方面的职能,能否详细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这是基于现实状况和广大台商的要求而新设立的内容。这条规定明确了各级台办以台胞投资方面的职能,加大了台办的责任。
1994年10月,为了及时受理台商投诉,妥善处理台胞投资纠纷,国台办负责组建了台商投诉协调处,并印发了《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随后许多地方台办也陆续成立了台商投诉协调机构,负责受理台商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在投资、贸易、金融、租赁、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经营、劳资关系等方面出现的纠纷投诉。
根据《台商投诉协调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地、各级台商投诉协调机构对台商投诉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认真办理;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听取台商意见,做好案情分析和资料收集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纠纷作客观、公正、及时、有效的协调处理,依法保护台商的合法权益。5年来,国台办投诉协调处就受理台商各种投诉400多件。
这里还有必要说明一下的是,《实施细则》与以往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强化了对有关经济纠纷和行政争议处理的规定。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二是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大陆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解决(第二十九条)。 目前,已有北京、上海、重庆、厦门等四个仲裁委员会聘请了台湾分区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台商可按有关仲裁规定选择台湾仲裁员参与其纠纷的仲裁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