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赴大陆投资应担负哪些保险费用的问题
上海台商姜先生问:最近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进一步改革,若在大陆投资应该负担哪些保险费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999年11月22日国家公布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配合《条例》的实施,于3月19日公布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条例”和三个“暂行办法”的出台,以法规、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和缴获费义务人,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程序。
《条例》第三条对参加三项基本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也必须根据《条例》的规定为本公司、企业的职工缴纳以上三项基本保险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针对有些单位任意拖欠、或者拒绝缴纳三项基本保险费用,《条例》和三个“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督检查规定及罚则。
一、单位内部督。《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督。任组织和个人对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目前在大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中,有三万多人的监察员队伍。他们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权检验缴费单位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三、社会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检查出来的偷逃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条例》以专章的形式作出了详尽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十二条至十五条将其进一步细化。如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以上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违反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删改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