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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徐先生关于大陆《商标法》的问题

广州台商徐先生问:本人在广州开设一间仪器工厂,生产自创品牌的饼干,颇受消费者喜爱。不久市面上即出现包装相仿、名称相同的产品,本人权益受损,应如何寻求保障?据闻,大陆将大幅修改《商标法》,对本人遇到的案例有何影响?

答:上面提出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要回答这个问题,道德要确定这位台商自创的品牌是否注册商标。我们可以假设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一种是在大陆申请并获批准的注册商标。

在没有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当市面上出现商标相同、名称相同的产品时,该台商的权益不能从商标法得到保护。因为大陆商标法规定只对注册商标给予保护,而未注册的商标或品牌不能从商标法得到保护。

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向混淆,使购买者言听计从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里,关键是这位台商的自创品牌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根据国家工商局对此法条的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如果这位台商自创的品牌达到上述知名商品的标准,那他就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要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知名品牌予以保护,打击仿冒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应当指出的是,大陆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

下面再谈第二种情况,即这位台商的品牌已在大陆注册商标。当发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仅犯,台商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台商需要提供的文件是:投诉书;委托书(委托商标事务所代理);侵权产品、样品的证据材料;侵权者制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地点、规模、数量等证据;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文件复印件。

当向法院投诉时,所需要的文件为:起诉状;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委托商标或律师事务所代理);公证、认证的法人代表资格或身份证明书;公证、认证的企业登记副本;侵权产品、样品等证据材料;侵权者制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地点、时间、规模、数量等证据;注册商标证复印件,续展文件复印件。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仅人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大陆目前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由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不会改变,因此,即使《商标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对上述台商的安全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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