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刘先生询问如何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
天津台商刘先生问:我是在天津投资的台商,请问我该如何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由于对大陆个人所得税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因此,在纳税义务的界定上,主要是要合理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所得来源地。 1、居民纳税义务 在大陆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大陆和大陆以外取得的所得,都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在大陆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大陆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大陆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此处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在大陆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大陆以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大陆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大陆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在大陆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大陆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大陆边疆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大陆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大陆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认定 (1)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大陆,均为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大陆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大陆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在大陆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大陆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大陆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大陆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在大陆有住所,并有来源于大陆以外所得的个人纳税人,其来源于大陆以外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境外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大陆以外,均为来源于大陆以外的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大陆以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大陆以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转让大陆以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大陆以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大陆以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从大陆以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确定应税项目,并分别计算其应纳税额。纳税人兼有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 如果台商是在大陆常驻,应当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其所得应按上述的居民纳税人的有关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