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銷商品住房并軌后,台灣居民如何在滬買房?
答讀者問( 2 )
問:內外銷商品住房并軌后,台灣居民如何在滬買房?
答:從今年 8 月 1 日起,上海實行內外銷商品住房交易并軌,實行四個統一:統一租售對象,無論是并軌前后取得土地使用權建造的商品住房,境內外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均可以購買或者租賃;統一交易示范合同和手續;統一交易收費;統一交易信息。今后台灣居民在上海買房,可以自由選擇中意的商品住房。
選擇好住房后,首先要与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注意:簽訂購房合同要嚴格把關);然后去上海市公証處對合同進行公証;最后辦理產權轉讓過戶登記(即辦理對產証”)。
辦理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一、提交資料:
1 、申請書(原件,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供);
2 、當事人身份証件或單位合法資格証明(“三資”企業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証書);
3 、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証件;
4 、購房付款憑証(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
5 、由市或區、縣房地產測繪部門認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圖二份(原件);
6 、由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積表》及地籍圖二份(原件);
7 、契稅完稅証(備查聯)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后提交);
8 、其他有關文件(如 1999 年 12 月 1 日 前購買高標准內 銷商品房的台胞需提供區(縣)台辦出具的身份資格認定書;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証或商品房注冊登記証等)。
其中:
內銷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除需提交上述 l - 8 項資料外,還需提交:《上海市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經市或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上海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原件);
2001 年 8 月 1 日 起,除需提交上述 l - 8 項資料外,還需提交:《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如當事人為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合同需公証。
外銷商品房(一手)轉讓過戶登記除需提交上述 18 項資料外,還需提交:經市公証處公証的《上海市外銷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上海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合同》及房屋交接書(原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在辦理登記備案時,除需提交上述 l ~ 8 項資料(第 5 、 6 項除外)外,還需提交:
( l )已經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權益轉讓書(原件,外銷商品房應經市公証處公証);
( 2 )房地產開發企業同意預售轉讓的書面証明(預售商品房總价款未付清時提交)。
二、應交稅費:
1 、交易手續費
( 1 )內銷商品房
由買賣雙方各按成交价的 0.08% 繳納,如按比例繳納不足 100 元的,按 100 元 / 件繳納。
其中:
1998 年 11 月 1 日 后個人購買高標准內銷空置商品住宅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 0.25% 繳納。
1996 年 8 月 1 日 前購買高標准內銷商品房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 1% 繳納; 1996 年 8 月 1 日 至 1999 年 11 月 31 日期間購買高標准內銷商品房的,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 0.5% 繳納。
( 2 )外銷商品房
由買受方按成交价的 0.5% 繳納( 1996 年 8 月 1 日前 簽訂合同或付清房款的,按成交价的 1% 繳納; 1998 年 11 月回日后個人購買空置商品住宅的,按成交价的 0.25% 繳納)。
( 3 ) 2001 年 8 月 1 日起 ,個人購買商品住房每次交易過戶時,其交易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別墅按每幢) 500 元收取,由交易
雙方各支付 250 元;交易价格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按每套 250 元收取,由交易雙方各支付 125 元。
2 、登記費
( 1 )個人產權, 100 元 / 件,由買受方繳納;
( 2 )其他產權, 200/ 件,由買受方繳納。
3 、合同印花稅:由買受方按成交价 0.03% 繳納(出讓方由稅務部門征收)。
4 、權証印花稅: 5 元 / 本,由買受方繳納。
5 、契稅:由財政局征收。
(空置商品住宅是指 1998 年 6 月 30 日前 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許可証》尚未預、出售的商品住房。)
三、辦理期限: 25 日內
四、辦理地點:
按有關規定,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地址:嶗山西路 201 號;電話: 5877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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