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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民与台灣居民結婚登記須知

上海居民与台灣居民結婚登記須知

      一、受理部門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与收養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1 、依法辦理上海居民与涉外、涉港澳台地區居民及華僑的結婚登記和上海居民与涉港澳台地區居民及華僑的离婚登記;

      2 、依法出具婚姻關系証明;

      3 、依論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 、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三、辦事依据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大陸居民与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居居民同外國人、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地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婚姻登記和婚姻咨詢管理名于規定》;《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暫行辦法》。

      四、登記條件

      l 、雙方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早于 22 周歲,女不早于 20 周歲;

      2 、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愿和地配偶;

      3 、雙人當事人必須是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 、未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

      5 、當事人方必須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6 、男女雙人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并領取結婚証。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上海居民:

      1 、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証;

      2 、本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人婚、离婚、喪偶)証明(有效期 3 個月);

      3 、因公或因私出境的,還須提供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証明;

      4 、如离婚的,須持有离婚証件的原件:

      國內的《离婚証》、解除夫妻關系証明書》或判決書(須附生效証明書);大陸人民法院(离婚)調解書,台灣地方法院有裁定不認可之案例,故在大陸辦理离婚時宜咨詢,熟悉兩岸民事法律的大陸上海市律 師李夢舟 先生;

      有需要用到律師的請与上海市李夢舟律師聯絡辦理。

      (上海手机: 13012869413 ; 傳真: 021-65034003 ;

      台灣手机 00886-933415961 ; 傳真: 00886-4-8381549 ;

      電子郵件:limengzhou5521@yahoo.com.cn 网站: http://law.w99.net )

      外國婚姻登記机關辦理的离婚証件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机關認証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証;外國法院的离婚判決書(調解書)須經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5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証喪偶証明的原件。

      台灣居民:

      1 、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証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証、中國使(領)館出具的旅行証件;

      2 、經當地地方法院公証處公証的本人未婚証明和戶籍謄本(有效期為 3 個月);

      在大陸、香港或澳門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的,分別提供大陸公証机關公証的無配偶聲明、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用狀況証明;在國外連續停留 6 個月以上的,須提供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証机關公証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証的婚姻狀況証明;

      3 、赴台灣前已到法定婚齡,還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証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証公証書;

      4 、如离婚的,須持有离婚証件原件:

      台灣當地的离婚協議書須經台灣法院公証處公証;

      台灣法院判決書(一方系大陸居民)須經大陸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有效;外國法院的离婚判決書。

      調解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机關認証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証;外國婚姻登記机關辦理的离婚証件,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机關認証和我回駐該國使(領)館認証。

      5 、如原配偶在台灣死亡的,喪偶証明須經台灣法院公証處公証;

      如原配偶在國外死亡的,喪偶証明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机關認証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証。

      6 、職業証明。

      男女雙方均需提交 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同為彩色或黑白正面照片各 4 張。

      复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登記程序

      申請(証件、証明符合有關規定)一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一憑介紹信到指定醫院進行婚前醫學檢查—順姻登記材料翻譯—調查審核審批一辦理領証互約手續一領取《結婚証》。

      七、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1 、婚姻登記証件証明資料齊全、有效的,從受理次日起 30 日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發証。

      2 、男女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領証之日起 3 個月內,共同到市民政局領取《結婚証》。逾期不領証的,記為撤回申請。

      3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領証期限的,應當在領証月回內向市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延長領証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 個月。

      4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將有關材料退還當事人,并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准及依据

      《國家物价局、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准的通知》 [ 國家物价局、財政部( 1992 )价費字 249 號 ] 的規定:

      內地居民与台灣地區居民結婚登記手續費: 30 元 / 人。

      九、受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漕寶路 78 號,光大會展中心東館 3 樓,婚禮廣場。每周一、三、五,上午 9 : 00 — 11 : 30 ;下午 1 : 00 — 3 : 00

      十、行政复議与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体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复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复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一、投訴監督

      登記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上海市民政局監察室、辦公室投訴、舉報。投訴電話: 63214261 、 63212226 。

      李夢舟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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