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
台“內政部”于 9 月 5 日 公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修正,定于 9 月 7 日起 實施。
根据新修正的辦法, 1949 年前,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超過 4 年的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只要最近 3 年未曾在中共行政、軍事、党務或其他公務机构任職,并在台有三親等內血親或配偶者,同時縣市政府同意安置就養和人道特殊考量者,可申請專案居留。至于 1949 年到 1987 年 11 月 1 日“政府”開放大陸探親時,在這個階段里已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超過 4 年的在台原有戶籍人民,不需要任何條件就可申請專案居留。如果要申請回复台灣人民身份,則要符合上述最近 3 年未曾在中共行政、軍事、党務或其他公務机构任職等條件限制。“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到 1997 年 2 月回 9 日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時,已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超過 4 年的在台原有戶籍的人民,不需要任何條件即可申請回复身份。
根据新修定的辦法,上述三類台籍大陸人士申請專案居留和回复身份獲准后,其大陸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將可同來台居留。專案居留申請約兩年到兩年半即可獲准,如果是非專案居留,依一般程序申請大陸配偶申請來台,目前 1 年配額是 3600 人。根据新辦法規定,被許可在台灣居留奇,其大陸地區証照包括中共護照、通行証和外蒙古護照,“魯政號入出境管理局”將不再保管;但若是被許可在台定居者,其入境后 15 日內應該持憑定居証副本、大陸地區証照及銷毀同意書,向“境管局”辦理手續定居。
回复身份者要在台設籍滿 10 年后,才能籌組政党或是成為候選人參選,居留者則無法享有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