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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如何来大陆定居

根据大陆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是有一定条件的。一个是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申请人有足够的生活费用,生活能够自理。再一个是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当然,这两个条件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了。  
    
    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需要办理以下手续:第一步是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 第二步是交验有效证件,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同时还要提交两张二寸的正面免冠照片,经大陆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另外,申请人还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在台湾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还有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及复印件。  
    
    申请夫妻团聚时,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其复印件或者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提交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以向大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在台湾居住的台湾人如果想来大陆定居,可以向祖国大陆驻外使领馆,或者向大陆驻香港和澳门的联络办公室申请,也可以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台湾居民申请到大陆定居的申请得到批准后,申请人应在收到《批准定居通知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前往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然后持通知书和定居证到定居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需要说明的是,台湾同胞向大陆公安部门提出到大陆定居的申请,只需交纳5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再交纳办理《台湾居民定居证》的费用5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项目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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