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注册商标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
注册商标的争议指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認为注册在后的未满一年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类似而引起的纠纷。
大陆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評审委员会申請裁定。申請人应当向商标評审委员会提交《 商标争议裁定申請书》一式两份。商标評审委员会收到申請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評审委员会应该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認真核实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维持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或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注册和公告。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终局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