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律确定商标专用权时,系依据何种原则?
依据的根本原则是申請在先原则,即给予申請在先的申請人以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請注册时,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标,申請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請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日期不是判定商标专用权利归属的根据。
如果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請人同一日申請的情况,商标局将依据使用在先的原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如果申請人同日使用或都没有使用该商标,各申請人应协商解决,超过三十日仍不能达成协定的,可以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籤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