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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新标准望年底出台 补偿与地类挂钩

 为了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制订并公布本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这标志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将出台。

  新补偿标准将纠正同地不同价现象

  征地补偿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然而,旧的补偿办法以具体地块的平均亩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费用,不仅使补偿费用偏低,而且相邻地块的征地补偿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补偿的随意性也较大,引发了大量争议和纠纷。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新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将综合考虑地类、产值、土地供求关系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也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可以预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更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同时,随着征地补偿标准的统一,同地不同价的现象也将得到纠正,农民可以很清楚地了解自己耕种土地的征地价格水平,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争议有望减少。

  各地不得因故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东部地区,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中、西部地区大中城市郊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应合理确定不同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防止以制订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由,压低征地补偿标准。



  法院不再受理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从昨天起,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司法解释称,当事人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因拆迁补偿引起的纠纷数量也逐年攀升。拆迁户和拆迁部门难以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应以民事案件受理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具体操作。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向最高法院请示过。

  今年7月4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该条例若不服裁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记者张晓松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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