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如何计算?计算基础为何?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台商往往不明白此处的「工资报酬」是依据何种基数?而一概以「全额工资」或「实得工资」;「包干工资」甚至「工资总额」等为计算基数。其实依照1994年 1月24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覆函》(劳办发1994年27号)谓:加班加点仍按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的通知》(1982年58号) 的规定:即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仍执行照本人的日「标准工资」为计算基数。标准工资也称基本工资,即照本人的工资等级加工资标准领取的工资数额,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作者注: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最低为33元,最高为129元人民币。所以台商实可以将工资分割成「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及补贴」……等几大块,计算加班加点时才可据此作基数。
至于实行「计件工资」方式者:若在法定节日加班,则除按照本人当天完成的定额和规定的计件单价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外,应再按照本人日「标准工资」的 200%发给加班工资。公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发放,发给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发给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