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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进口哪些货物免办货物许可证?

1984年元月大陆颁布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凡属该条例规定凭证进口货物,除国务院和对外经贸部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事先申请进口货物许可证。大陆对外经贸部代表大陆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并授权省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或外贸局)签发其管辖地区所属各部门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大陆对外经贸部驻主要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则签发在其联系地区内有关部门的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未经大陆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进口业务的各部门企业禁止进口货物。经批准可以经营进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必须依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大陆对外经贸部公布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业务。

  非属于大陆当局限制进口的货物,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诸如下列的情况:

1.外贸专业进口总公司、部属进出口公司、省级人民政府所属进出口公司,进口除大陆当局限制进口者外,海关凭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2.经大陆当局批准,可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各类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购进或接受外商免费提供的货样;

3.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药、卫生部门经大陆对外经贸部、省级对外经贸管理部、省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批准,自行在国外购买国际市场价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急需的业务用品;

4.厂矿企业经对外经贸部及所属机关批准,自行在国外购买国际市场价格在五千美元以下的生产急需的机仪器配件;

5.经大陆特别批准进口的商品;

6.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套配件;

7.经国务院有关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承包工程的协议、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在不超出批准项目范围内,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换言之,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凡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另外,经济特区进口供特区使用的货品,按照经济特区的特别规定办理;经济特区运往内地的进口货物、特区产品,都应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对外经贸部代表大陆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并授权该部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对外经贸部规定的范围内,负责进口货物许可证的审批和签发。

  1994年1月1日大陆公布取消对南药、聚碳酸酯、废钢、钢坯钢材、黑白显像管的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取消咖啡及其制品、钴及钴盐、民用飞机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组装加工设备的进口许可证和进口控制管理。1994年7月1日大陆公布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通知,属于机电商品有15种,一般商品配额有16种,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为36种、354个税目。

  大陆于1995年12月31日公布取消176个税目的进口控制措施中,可分为四类:

1.第一类:取消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为装有发电机的机动车辆底盘。

2.第二类: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1)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2)除小汽车以外的汽车车身(包括驾驶室)、(3)装有差速器的机动车驱动桥、(4)复印机。

3.第三类:取消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有:(1)植物油、(2)酒、(3)化工品、(4)感光材料、(5)集成电路(集成电路)。

4.第四类:取消特定项目管理的商品有:挤出机、金属铸造用型箱等机电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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