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应注意哪些商检规定?
根据大陆国家商检局1995年第一号公告发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已于去年7月1日实施,对该种类表内进出口商品异施法定检验。但保税仓库内商品,在办理大陆内销、使用的海关手续前免于检验。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登记,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登记」印章验收。种类表内进口商品办理登记后,收货人必须在约定或商检机构规定的检验地点、时间内,持有关单据凭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至于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持必要单证,向商检机构报验,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在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签发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鲜活类出口商品应在规定期限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海关不予放行,发货人必须重新向商检机构报验。盖放行章的出口商品,凡在规定的出运期限内,海关凭此放行。台商应特别注意出口产品也需商检之规定。
商检机构对由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可抽取成件样品检验出具商检抽样细单,并在主管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