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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申设大陆连锁企业

连锁现状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大陆为发展国民经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逐渐对外开放内需市场,招商引资动作不断,国际上一些连锁经营组织亦开始进军中国市场,其中以肯德鸡于一九八七年进入大陆,是最早在大陆发展连锁经营的国际公司。而后著名跨国连锁经营企业如麦当劳、富士、柯达亦陆续在大陆设立连锁业。九十年代初期,大陆本土企业开始涉足经营连锁事业亦造就了多家知名公司。以超市连锁经营为主之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超市第一家上市公司(挂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二○○○年上半年,拥有连锁店五百九十七家,其中加盟店四百五十五家,销售额达二十六亿元。另外率先引进法国优质干洗技术并以洗衣服务为主要诉求之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以发展速食连锁店为主的德克士,在短短四年间已成长为仅次于麦当劳、肯德鸡的第三品牌,此外尚有华联超市、全聚德、德克士、福奈特、荣昌、金三元、百援汽车美容与朗洁清洗等不仅成为各自行业代表,亦是连锁经营领域之佼佼者。以台湾创业家的商业能力,当然不会缺席大陆连锁企业投资潮流,在这一波热潮中,首“仙踪林”,以泡沫红茶发迹并且把台湾特有的喝茶文化,以专业经营方式带入中国大陆市场。
连锁业之内涵
  依大陆国内贸易部 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24号)解释“连锁店”系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应由总部配送中心与10个以上门店三个部分共同组合而成,并分别负责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及日常业务销售。
一、连锁店的经营可区分为三种模式
(一)直营连锁(正规连锁):
  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透过总部直接领导并且对各店铺实施员工、财务、物品及商流、物流、信息等统一经营协助,并利用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特征,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二)自愿连锁(自由连锁):
  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门店使用共同名,并与总部签订义务、购买、销售、宣传等攸关双方权利义务之事项合同,并依合同中协定展开经营活动。
(三)特许连锁(加盟连锁或特许经营):
  系指各门店与总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而取得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专利、专用技术与销售总部门开发商品之特许权,但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连锁店经营适用于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特许经营企业则适用于商业[含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之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并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二、特许连锁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关联性
  加锁店加盟如上所述,一般可区分为直营、自愿与特许等三种模式。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渐趋完善,其中特许连锁是实现降低成本且能够高速扩张据点的主要方式,为了规范特许加盟活动能够有效、健全发展,原国内贸易部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清楚规范了特许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且特许者展开经营活动时应提交相关文件供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见下表)

需具备条件 基本权利 应负义务
特许者 1、具独立法人资格
2、具注册商标、商
  号、专利和独特
  传授之经营管理
  技术或决窍,并
  有一年以上良好
  经营业绩。
3、具一定的经营资
  源。
4、具备向被特许者
  提供长期经营指
  导和服务能力。 1、有权对被特许者
  的经营活动进行
  监督。
2、有权向被特许者
  收取特许经营权
  费用(例如加盟
  金、使用费、保
  证金)及各种服
  务费用。
3、对违反特许经营
  合同规定,特许
  者有权终止被特
  许者的经营资。 1、需提供代表该特
  许体系的营业象
  征及经营手册。
2、提供开业前的教
  育和培训。
3、指导被特许者做
  好开业准备。
4、提供长期经营指
  导、培训与合同
  签订的物品供应。
5、需提供有关自己
  的经营资料给被
  特许者。
被特许者 1、具合法资格的法
  人或自然人。
2、拥有必要的经营
  资源(资金、场
  地、人才等)。
3、具有一定的经营
  管理能力。
1、在合同约定范围
  内行使权力。
2、获得特许者所提
  供的经营技术及
  商业秘密。
3、获得特许者所提
  供的培训和指导
4、有权要求特许者
  如实提供有关的
  经营能力资料(
  合法资格证明、
  资信证明与产权
  证明等)。
1、严格按照合同规
  定的标准开展营
  业活动。
2、按合同规定按时
  支付特许权费及
  其他各种费用。
3、维护连锁企业名
  誉及统一形象。
4、接受特许者指导
  和监督。


大陆连锁经营协会功能
  连锁经营发展离不开市场规范,除了了解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关系外,尚需熟悉相关法律,另不可忽视“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特许连锁经营成长事业的贡献,依“协会”最新统计资料显示,截至二○○○年年底大陆内地已经拥有410个特许经营盟主与11000个特许经营点。“协会”是由连锁经营企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协会”成员主要由大陆各大城市的连锁企业构成,行业遍及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仓储式商店、百货店、家居中心等零售企业以及饭店、快餐、洗染、修理等其他类型的企业。“协会”成立的宗旨在于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相关产业沟通与合作,为连锁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及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任务则是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并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推广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及科学化,加强连锁经营工作者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以及强化国际间的交流合作。

连锁店设立程序
(一)设立条件
1、连锁店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
2、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且统一质量标准。
3、总部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
  股。
4、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之文件
1、能够证明具有若干门店的材料。
2、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
  店等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
3、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登记注册
  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连锁店总部、配送中心和门店应该向“各自所在地”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此外总部需再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配送中心和门店则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而且未经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不得以“连锁店”名义经营。
  特许经营者除了了解上述设立程序外,尚需认知特许经营是一种契约关系,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亦比较复杂,许多问题散见在合同法、反垄断法、智慧产权法、技术转让法与商标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但是,一般经营者对于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很可能因而造成法律纠纷,所以在从事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咨询专业人士意见,完成法律保障工作。
结论
  虽然大陆在连锁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大陆企业经营者普遍面临企业规模较小、空间行业分布较窄、规范程序较低、人员训练经验不足、物料配送管理等诸多问题,整体而言并不具备市场规模,难以与世界级跨国连锁企业长久竞争;大陆为永续发展境内连锁企业及引进国外优质管理、经验、资金、通路技术等,透过内需市场所隐藏的庞大商机藉以吸引外人投资,开放让外商参与经营连锁事业,并且为了避免冲击本土企业发展,在法律规范上并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仅同意以合资与合作模式设立公司,此外外商企业在洽谈合作事项过程中应凭藉企业优势,方能在商机与权利义务间取得平衡点。
  注:目前大陆“国内贸易部”已裁撤,目前关于连锁店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一九九七年国务院未改革前,连锁经营主管机关为国内贸易部,改革后裁撤了国内贸易部,另设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局,主管相关业务;一九九九年为因应入世需求,接轨WTO规范,具体行业管理,应由行业会员自律,而不应由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故裁撤国内贸易局,并将关于开展连锁事业相关事务,交付“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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