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到大陆投资可自由选直接或间接方式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经济部长林义夫表示,政院已经同意删除现行「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4条,有关台商赴大陆投资必须经由第三地的条文,目前正由投资审议委员会加紧作业中。一旦完成公告,台商可自由选择采直接或间接方式赴大陆投资,不过8寸晶圆厂因属重大投资,原则上必须采取直接投资。此办法修正后台商投资大陆将更加便利。
台湾现行「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4条条文规定,所有赴大陆投资者,必须经由第三地进行;投资金额未逾100万美元者,得经由第三地区为之,不须在第三地区设立公司或事业。但同一申请人在许可后2年内再申请赴大陆地区投资,总投资金额累计达100万美元以上者,仍须受前项投资方式限制。不过未来经由第三地进行和100万美元等限制,都将全数取消。
台湾"投审会"官员表示,尽管经发会对大陆投资达成由间接投资改为直接投资共识,也符合多数业者需求,不过仍有业者并不计划直接投资,而是希望透过第三地转投资公司到大陆,因此办法修正后仍保留间接投资机制,让业者可自由选择。
在陆委会主委蔡英文已经宣布台商可直接投资大陆,不必再经过第三地后,"经济部"积极赶办相关修法程序,将删除现行「在中国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第四条,有关台商赴大陆投资必须经由第三地的条文。在条文修正后,台商可以自由选择采直接或间接方式赴大陆投资,已投资大陆者也可申请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