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模式的国际比较分析
(一)组织模式的国际比较
归纳世界各国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1)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2)准政府投资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英国的技术集团,日本的研究开发企业培植中心);(3)金融机构的分支(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下设风险投资公司,如英国的对公司,日本的风险企业开发银行);(4)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5)小型私人投资公司(如天使投资人和风险资本家)。
在美国,1980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42.5%,到1995年达到81.2%,显而易见有限合伙制构成了美国风险投资的最主要组织形式,反映美国的风险投资业日趋组织化、机构化和专业化,也是美国风险投资业高度发达的标志。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实践中,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它适应美国的国情外,更在于它有其独特的优势,有限合伙制是人才资本与货币资本的有机统一体,因而具有专家理财、规模经营、分散风险、科学决策的优势,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新经济形态的需求最相吻合,加之有限合伙人与一胶合伙人的契约规则,即委托一代理制度的不断完善,有限合伙制在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上的优势更加突出。
在日本,有52%的风险投资企业的母公司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有25%的企业的母公司是证券公司,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所属风险投资企业占整个行业的77%,可见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是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是日本人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的必然结果。日本投资行为的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使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是在贷款贴息与担保上,这是形成日本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为主要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为这一模式直接服务的是日本的准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如政府通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会中央公库等专门为中小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通产省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为风险企业向银行贷款担保,科技厅下设的新技术开发事业团,对高新技术项目提供5年期无息贷款。由于日本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主要是金融机构附属公司和准政府投资公司结合模式,因而其从业人员中,具有科技背景和产业背景的很少,不利于科技项目创业早期的识别与开发,这也是日本风险资本集中于企业后期投资的原因之一。
在欧洲,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基本类似日本的作法,形成的原因也很相似,既有民族习俗的原因,也有政策导向的原故。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因而导致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成为主要组织形式。其次,与美、日不同之处,也可以说是西欧最显著的特点是采取了有限合伙制和产业附属公司这两种形式的有机融合,在美国企业组织模式中,企业之间彼此独立、各自为阵进行风险投资活动(但在具体项目上存在合作),而在西欧,大企业联合甚至跨国联合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相当普遍,成为了欧洲的一大特色与趋势,如德国西门子、荷兰菲利浦和意大利佛蒂三家大电子公司联合组建了技术风险管理公司;菲亚特、菲利浦等20家欧洲最大的公司联合建立了欧洲风险投资组织。这种“大企业联合”组织模式,其目的不在于近期取得直接高额利润,而是大企业整个研究与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以便更好地为大企业发展战略服务。
(二)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国际比较
随着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风险资金的来源也日益广泛,就目前各国的实际情况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资金;机构投资者资金(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等);个人资金;产业(企业)资本;捐赠基金;国外风险资本等。各国风险资金来源构成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和风险投资的组织模式。
在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中,6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以富有的个人和家庭为主,6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制出现,机构资金开始进入,1978-1981年美国国会连续通过了5个重要法案,允许养老基金介入风险投资,导致了风险投资活动的机构化,及由此导致了有限合伙制度在风险投资领域的主导地位。因为美国税法不将有限合伙企业视为纳税实体,从而有效的消除了双重征税,目前,有限合伙形式已占整个美国风险投资机构的80%以上。1997年美国风险资本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高达40%,其它分别为:企业公司30%、个人和家庭13%、捐赠基金9%、银行和保险公司1%。由此可见,机构资金和产业资本是目前美国风险资本的两大来源。从风险投资来源构成的时序变化趋势看,除养老金保持其主导地位外,产业企业资金比重逐步增加,相反,风险资本对银行、保险公司资本的依赖程度明显减弱,这也反映美国风险投资业逐步走向成熟。
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与美国相比有明显的差别,银行是欧洲风险资本的主要提给者,在欧洲国家中,只有英国的退休金已成为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资金来源的不同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由于银行的投资条件较苛刻,且资金投资的长期稳定性不加退休金和产业资本,加之银行投资实际上是风险贷款,其作用远不及权益性风险投资。欧洲风险资本来源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欧洲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在日本,风险资本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和大公司(企业集团),分别占46%和37%,而个人和家庭资金的比例最小,仅7%。这是日本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必然结果,从深层次原因看,一则由于日本人的就业习俗,使得有潜力的优秀人才不愿冒较大风险创办风险企业,而宁愿受聘于一些大公司,小企业的发展缺乏人才支撑基础;二则日本的大公司有规模化经营和注重技术创新的传统特点,加之对人才的吸聚和控制,从而大企业拥有对高技术的绝对控制权;三则日本人的民族气质与美国相比,冒险精神不足,显得过于保守,私人资本从事天使投资的胆识不如美国人。这一系列因素既是形成日本风险投资大银行、大公司附属型发展模式的主要原因,也是形成风险资金主体来源于金融机构和企业公司的根源所在。
(三)投资对象、投资方式的国际比较
从投资产业看,美国风险投资的重点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约占总投资的70%以上,而欧洲则与美国相反,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不足20%,日本也与欧洲类似,对高科技产业的投资比例不高。这种差异的产生,与各国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资金来源、各国社会经济状况和民族气质、人文习俗不无关系。
从投资对象与阶段看,美国的风险投资主要投向中小科技企业,并主要集中在企业的初创及早期阶段,如1998年三季度,32支新基金共集资34.5亿美元,其中21支投资于早期阶段企业,而日本、欧洲情况相反,主要投资或收购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企业,对企业创业早期的投资比例极小,如欧洲,1994年投资种子和创业阶段的公司的平均比例为5.7%,其中,英国2.6%、法国为2.3%、德国为10.3%、意大利为15.6%;扩展性投资,欧洲平均为42.2%、英国28.6%、法国46.2%、德国54.2%、意大利40.3%;管理买进,欧洲平均44.1%,英国65%,法国29.1%,德国35.7%,意大利36.6%。在日本,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未满5年的企业占16%,对设立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企业投资比例占21%,对设立10-20年的企业投资占对物,20年以上者则高达36%。
从投资方式看,美国的风险投资以股权投资(尤其以可转换代先股和可转换债券)为主,投资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取近期的财务利润,而是待企业进入成长期或成熟期股本增值后通过股权转让一次性获取中长期高额回报,并且在进行股权投资的同时还投入经营管理、市场信息等社会资源,诸如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技术、经营策略、市场信息、人才引进与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日本、欧洲等国主要沿袭银行风险贷款的作法,对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并不积极介入或支持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由这种风险贷款派生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即由银行附庸风险投资公司以不记名的股东身份,将资本投入企业,银行附属风险投资公司在投入资本以前,一般要求风险企业必须找到一家愿意向该企业投资不低于银行资本的私人投资公司作为合伙的投资者,三方签订合作协议。投入资本后,银行附属投资公司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是委托这家合伙的私人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支持。银行对所投入的资本,要求企业在合同期内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的固定报酬或效益报酬(相当于商业性贷款利息),合同期末一次性偿还本金,但若企业运行失败,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政府担保金支付)。另一种是银行不直接向企业投资,而是由一家私人投资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前提条件是该私人投资公司的投资对象必须符合银行的要求(如高技术企业),并必须投放一定比例的自有配套资金。该种投资方式类似于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的运作方式。
由上述投资产业、投资对象、投资阶段与投资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风险投资存在明显区别。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区别呢?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l)资本来源不同因而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在欧洲和日本风险资本主要来自银行等信贷机构,使其在投资项目选择上,更加稳健和保守。(2)科研开发及创新能力的差别。美国是现代高科技的摇篮,拥有一支规模庞大的科学家、工程师队伍,在人才涌现与高科技孵化方面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硅谷”效应,因此,美国在高科技产业发展方面具有独特创新优势。(3)商业文化背景不同。冒险和创新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特征。在敢于冒险方面,美国人堪称世界的楷模。美国人的“西部开拓”精神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天然土壤。这种民族气质反映在商业上就是企业家们对失败更坦然,并视为成功的起点甚至荣誉的象征。相反,在欧洲,经常犯错误的人是不受欢迎的。同样,在日本,风险投资的社会基础不及美国。
(四)政府扶持、政策法规及其实施效果的国际比较
纵观世界各国风险投资业的沉浮历程,可以看到风险投资业的兴衰与政府的扶持作用息息相关。在政府扶持与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各国的侧重点不尽相同。美国政府主要以立法形式(制定豁免条款)促进风险投资发展,而日本、欧洲国家主要以制定国家发展计划的形式发展风险投资,受其计划手段的局限性,能涉及的领域相对狭窄,只能涉及专门的预算措施和国家信贷机构的贷款计划。这种扶持措施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国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及效果上的差异。
一般来讲,政府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宏观措施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扶持方式有政府经费补贴、税收优惠、财政贴息、政府担保和建立健全资本流通市场等,这些直接资助方式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国际惯例;间接扶持主要是通过立法,制定政策和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与监管体系等,规范风险投资的规则,优化风险投资的环境。
政府补助是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无偿资金,其性质是起种子资金作用。如美国在1982年通过的《小企业发展法》修正案规定,年度R&D经费超过1亿美元联邦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每年拔出法定比例的R&D经费(最大比例为1.25%)支持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1987-1993年,联邦政府部门共为该计划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政府补助的另一种方式是对高技术风险企业提供亏损补贴。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工业的企业,连续亏损3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税收优惠对风险投资的影响最大。如美国政府将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1年的20%。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税。新加坡政府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完全免税。
政府担保的主要目的是分担银行的投资风险,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无抵押资产的小企业进行贷款。各国政府担保比例从50%-90%不等。早在1958年,美国就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
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日本于1975年设立的“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其主要业务就是对于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该计划规定,银行向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风险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的年息偿还债务的70%。
加强立法与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风险投资过程中,投资者、资本经营者和风险企业均有较大的风险,各自的行为规则与风险资本市场稳定、企业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各国都制定了有关法规,目的是规范风险投资活动,加强行业管理。另一个加强宏观管理的举措是成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风险投资协会,如美国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英国的风险投资协会、法国的风险投资者协会、台湾的风险投资工会、欧洲的风险投资联盟等等。目的除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风险投资行为外,还为交流投资信息、进行人员培训、组织联合投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资金来源和投资渠道等提供多方位的服务。
建立二板市场是各国政府的普遍作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第二板市场。如美国的那斯达克市场(NASDAQ)、英国的另项投资市场(AIM)、欧洲新市场(EURO.NM)、欧盟的EASDAQ市场、吉隆坡证交所(KLSE)、我国台湾柜头市场(OTC)、中国香港的创业板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证交所(VDE)等。但最为成功的首推美国那斯达克市场。它是由全美证券商协会创建于1971年2月8日。目前,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数量位居全球证券市场之首,上市发行的外国公司数量,超过了在纽约证交所和美国证交所上市的外国公司总和。从成交量看,那斯达克市场从1994年起便开始超过纽约证交所,从交易金额来看,1998年交易额再次攀升到58000亿美元,仅次于纽约证交所。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高科技企业上市首选之地,被誉为美国高科技企业成长的摇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