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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爲了打擊和防範虛開發票和騙抵稅款的犯罪活動,堵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認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決定進一步完善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辦法,規範對商貿企業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具體如下:
一、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新辦小型商貿企業改變目前按照預計年銷售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法。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自稅務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認定爲一般納稅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2、一年內銷售額達到180萬元以後,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材料以及實際經營、 申報繳稅情況進行審核評估,確認無誤後方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幷相繼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3、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以及註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對經營規模較大、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固定的貨物購銷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體系的大中型商貿企業、可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二、對新辦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審批管理
  對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程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幷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況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一)案頭審核
  對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全部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審核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
  (二)約談
  約談的根本目的是通過與約談對象的直接交流,瞭解印證納稅人的相關情況,以確認其是否爲正常經營戶。
  與企業法定代表人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登記註冊情況、企業章程、組織結構、決策的程式、管理層的情況、經營範圍及經營狀況等企業的整體情況。
  與企業出資人約談,應著重瞭解出資人與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關係。
  與主管財務人員約談,應著重瞭解企業的銀行帳戶情況、企業註冊資金及經營資金情況、銷售收入情況、財務會計核算情況、納稅申報和實際繳稅情況。
  與銷售、采購、倉儲運輸等相關業務主管人員約談,瞭解企業購銷業務的真實度。
  對於約談的內容,要做好記錄,幷有參與約談的人員簽字。
  (三)實地查驗
  實地查驗是印證評估疑點和約談內容的重要過程。實地查驗時需兩名(或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同時到場。
  查驗內容包括: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企業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或租賃證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庫單據、運費憑據、水電等費用憑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身份證明、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銀行存款證明、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購銷合同原件及公證資料、資金往來賬等。
  在實地查驗中,要認真核實區分商業零售企業、大中型商貿企業、小型商貿企業和生産企業。除按照上述查驗內容全面核查外,對生産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生産廠房、設備等必備的生産條件;對商貿零售企業要特別檢查有無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對大中型商貿企業要特別核實註冊資金、銀行存款證明、銀行帳戶及企業人數。
  三、輔導期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一般應不少於6個月。在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做好增值稅稅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傳輔導工作,同時按以下辦法對其進行增值稅徵收管理。
  (一)對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約談和實地核查的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獎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年銷售額和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專用發票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二)對商貿零售企業和大中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也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其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審批。專用發票的領購也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確定每次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三)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幷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稅款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增售專用發票。
  (四)對每月第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應核減其次月專用發票供應數量。
  (五)對每月最後一次領購的專用發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次月首次發售專用發票時,應當按照每次核定的數量與上月未使用專用發票份數相減後發售差額部分。
  (六)在輔導期內,商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業在次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按照一般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方法計算申報增值稅。如預繳增值稅稅額超過應納稅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實無誤,多繳稅款可在下期應納稅額中抵減。
四、對轉爲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及管理
  (一) 轉爲正常一般納稅人的審批
  納稅輔導期達到6個月後,主管稅務機關應對商貿企業進行全面審查,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爲正式一般納稅人。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幷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他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轉爲正常一般納稅人的管理
  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原則上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一萬元,對輔導期內實際銷售額在300萬元以上、幷且足額繳納了稅款的,經審核批准,可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的專用發票。
  對于只開具金額在一萬元以下專用發票的小型商貿企業,如有大宗貨物交易,可憑國家公證部門公證的貨物交易合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適量開具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專用發票, 以滿足該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貿企業結束輔導期轉爲正式一般納稅人後,其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限額由相關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按照現行規定審核批准。
  五、各地稅務機關應對本通知下發前已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企業(尤其是辦理稅務登記時間在一年以內的小型商貿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帳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爲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各地要高度重視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加強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監控。
 
  上述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一條(一)款和第五條的規定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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