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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我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要求各地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摸清情况、立足规范、合理布局、利于发展的原则,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对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应报上一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基本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我省产权交易机构现状出发,省国资委确定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为目前从事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省属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请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在经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选择确定本地区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目前尚未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连云港、泰州两个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要抓紧选择有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代理。请各市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确定的从事本地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代理。请各市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确定的从事本地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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