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手续
项权利拥有者,必须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建设用地,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向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复查后再正式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持出让、转让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八条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九条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应由双方持协议和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条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为两宗以上宗地时,有关各方应持合并或分割协议书及其他合法的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变更的各方应持有关的合法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二条凡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他项权利拥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转移登记。
第三十三条抵押由土地出让、转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抵押权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收到抵押权登记申请的先后为序进行登记。因债权转让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原抵押权登记次序不变动。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四条因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抵押终止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消灭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或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或因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应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十六条凡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变更登记的,”除以上各条规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外,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原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申请变更土地记的申请经地籍调查、审核,符合变更土地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地籍图、土地归户册(土地归户卡组装)作相应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