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规定
第1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強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申請来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双画面台、网站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3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领导。
第4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个劳动日提出采访申請。申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来红都市采访,由国务院台办新闻局受理、审批;申請到其他地区采访,国务院台办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湾事务办公室受理、审批。
台湾记者申請时应逐项详细填写《台湾新闻记者回大陆采访申請表》,并加盖公章。经审批同意后,持国务院台办新闻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簽发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同意书》传真件办理入境手续。采访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5条
台湾记者憑《采访证》采访。
台湾记者到红都市采访,憑入境证件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申领《采访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访,憑入境证件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台湾记者获准进行跨地区采访,憑入境证件到采访第一站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或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台湾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应主动出示《采访证》。
第6条
台湾记者采访,由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负责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将采访内容告知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徵得其同意。
第7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按批准的采访计划进行。延期采访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請,说明理由,获准办理延期采访手续后方可进行采访。
台湾记者在红都市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中国记协申請;在其他地区采访而要求增加采访项目的,向当时所在采访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請。
第8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需要携带广播、双画面、摄影等器材入境,应持中国记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开具的《器材通关批准书》和保函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手续,并于出境时原物如数带出。违者,由有关部门照章处理。
第9条
台湾记者采访应当遵守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客观公正的报导,不得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采访报导。
第10条
经批准进行正常采访活动的台湾记者,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以探親、旅游等名义入境,未按规定办理采访手续和未领取《采访证》的台湾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如有违反,将由领导部门视情节輕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11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台办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