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如何在大陆从事出版活动?
台商如何在大陆从事出版活动?
◎朱襄阳 浩宏管理顾问公司律师
中国大陆入世後,台商能否在大陆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活动呢?台商在大陆从事出版活动又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国大陆在经济贸易领域逐步向国际开放,不过,大陆的媒体市场对外资始终限制重重。大陆针对出版活动,基本上可分为:(一)出版;(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三)进口等三类加以管制。从今年2月1日起,新版《出版管理条例》就开始施行,相信将对台商从事出版活动造成若干影响。
台商能否在大陆设立出版社?
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可了解,大陆官方将「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归属於限制类(乙)。所谓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主要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作的分类。
仔细分析相关法令规定,可归纳出两个重点:第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是「印刷、出版发行业务」,而依据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与「出版单位」、「出版」是不同类别的。第二,《出版管理条例》在「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三章出版物的出版」并未规定台商可以从事这些活动,仅在「第四章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中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显然,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新的《出版管理条例》中各项条款看来,大陆并未开放台商设立出版社的权限,台商在大陆进行出版业务似乎困难重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出版管理条例》规定:「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均视为出版单位。」「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换句话说,台商或许可以利用「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来从事出版活动。例如,电脑公司可以在公司内设立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而出版有关电脑的报纸或期刊。
又比如说,台湾的专业英文出版社如欲在大陆出版英文期刊,虽依规定不得直接设立英文教育出版社,但可先设立英语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然後再进行出版业务。同样地,台湾的投资顾问杂志社如欲在大陆出版投资性期刊,就不要直接设立出版社,而先成立顾问公司(根据三资企业法),再出版相关刊物。
循上述途径虽看似万无一失,但台商若在公司内设立「(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并实际进行出版业务,仍应注意下列几点事项,确实完成各项登记手续:
一、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後,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二、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
四、出版单位经登记後,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五、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六、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七、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出版单位出版报纸、期刊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前所述,台商依照《出版管理条例》「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因此,在出版报纸、期刊时,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事项,避免误触法网,惹祸上身:
一、出版单位应该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以确保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所以,台商企业在聘请编辑时,务必审慎选择,严格把关。
二、大陆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二十六条)
三、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内容,也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四、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五、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八、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或者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九、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复制出版物。
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复制单位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十一、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台商从事印刷业务应注意事项为何?
前文提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印刷、出版发行业务(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归属於限制类(乙),且规定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从目前实际状况看来,台商在大陆越来越难进行印刷业务。台商现在若要设立印刷业务,通常要有庞大的注册资本才可能将公司设立下来。台商如果要采变通的模式而设立印刷企业,根据实务经验,最好是:第一,找寻国有印刷厂,与其合资;第二,找寻经营不善或想要转让的已经设立的印刷企业,用股权转让的方法受让该企业。
对於那些在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出台之前,早就已设立的印刷厂(公司),下列事项也应加以注意:
一、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後,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四、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台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注意哪些事项?
实际而言,台商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数量并不很多。这主要是因为「商业零售、批发服务业」亦属於限制类(乙)且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加上大陆在入世前对於相关业务所设定的门槛高、审批严,导致业者经营不易。
然而,新的《出版管理条例》出台後,明确规定:「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陆入世後对零售、批发业等的门槛逐步放宽,一般均认为台商日後在大陆从事出版发行业务应会较为容易些。
如果台商现在要在大陆从事出版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最好设立外资企业或合作企业而非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的好处是没有董事会内中方董事的困扰,而合作企业的好处则是可以借重中方的行销通路,拓展市场;至於合资企业的弊端,则是董事会为了利润损失分配或经营权的缘由,往往因有所干预而搞得大家不愉快。
二、大陆将报纸、期刊、图书的销售分为:(一)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总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三)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四)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五)分销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台商属第(五)类。惟台商应经外经贸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後,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着作权的。
台商能否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
不行!台商目前是不能从事出版物的进口活动。新版《出版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显然,台商并没有经营的资格。
结语
中国大陆入世後,台商若要从事出版活动,应该严格依照新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事。平心而论,该条例的出台对台商而言是可喜的,毕竟,实行社会主义的中国大陆已将涉及思想活动的出版业务逐步开放,实属难能可贵。
台商除了注意本文前述外,更应认真看待该条例第一条内容:「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而有所为、有所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