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人相比,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代缴雇主险服务
保险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公司代理的保险产品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与其他人相比,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保险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收取保险费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保险代理公司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公司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将保险费划转给。保险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保险售后服务。
(4)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代理公司应当从保险中介市场退出。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保险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公司是基于的利益,代表与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对业务进行结算,退出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也应经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管理人员业的社会影响很大,工作也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性。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保监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方案等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代理公司解散,在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保险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并向保监会提交报告。在保险代理公司退出保险中介市场后,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