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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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转包、分包及等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人或者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包行为。

转包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
转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转包行为无效。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解释》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
其次,转包人因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所得要予以没收。《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转包、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资质申报对企业的基本要求还是蛮多,比如注册资本金、审计报告、办公室租赁合同、相关人员信息等都要一一上传到系统中。人民可以根据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所得。”

分包的合法要件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应当符合下列
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
(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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