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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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将第十三条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船员培训申请的受理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船员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受理船员培训申请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委托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培训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的工作时间应当计入许可期限。
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证件。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培训机构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培训机构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并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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