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31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2月5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船员岗前培训
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6月26日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31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2月5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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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培训机构担任自有教员。
前款所称“自有教员”指与培训机构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员。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培训机构不得采取欺骗学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向学员告知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规定对培训活动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质量,有效运行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定期内部审核,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外部审核,及时纠正发现的缺陷。
一、 要学历和培训1. 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培训时间,进行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学历。2. 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3. 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的高等教育或相关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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