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总则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
劳保用品 防寒服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总则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装备。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条为了加强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证书。
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尚没有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防静电服
防静电服是由的防静电洁净面料制作。此面料采用涤纶长丝,经向或纬向嵌织导电纤维。 长久的防静电、防尘性能,薄滑,织纹清晰的特点。在制作成衣过程中采用的包缝机械,有效减少微粒的产生。无尘的粘扣带避免了因掉毛污染环境。根据级别要求提供不同款式,并采用导电纤维缝制,使服装各部分保持电气连续性;袖管裤管为特有的双层结构,内层使用导电或防静电罗纹,从而满足别无尘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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