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大型石油化工企
火探管灭火系统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要求:“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单独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宜为0.7~1.2MPa“。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与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相比,具有启动迅速、供水速度快的特点,可大大提高固定.式消防设施的应急防护能力,尽快地将火灾在初期阶段扑灭或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
7.1.3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层建筑,当屋顶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保证尤为不利点灭火设施静水压力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施与消火栓系统的增压设施不应合用。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尤为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小于床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尤为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小于0.15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尤为不利点压力不应小于0.05MPa。(指至高使用层消火栓,非试验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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