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的员工可能是来自不同地区的,那么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还是按照企业所在地政策处理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复工时间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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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业的员工可能是来自不同地区的,那么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还是按照企业所在地政策处理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复工时间应按照员工工作地政策处理;除非企业所在地政策标准高于员工工作地且双方已经约定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在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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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医疗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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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验、有能力的高管是很多企业都竞相争取的目标人员,而在与这类员工签订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什么呢?
企业在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必须要审查拟招用的高管人员是否有工作经验,如果有,则必须得注意他是否与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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