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工业固废分类
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
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一)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四)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五)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律责任《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款第六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鉴别方法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系指未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注意:GB5086和GB5086.2已经废止,现行为HJ557;GB5086.1仍然执行。3、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
4、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性、反应性和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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