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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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不参加。劳务型公司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會保险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4.可承接岗位有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
1.
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机关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保险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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