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九条款(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二)油船货物操作培训;(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培训;(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
海员招聘条件
将第九条款(一)至第(十四)项修改为:“(一)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二)油船货物操作培训;(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培训;(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五)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培训;(六)客船船员特殊培训;(七)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八)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九)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十)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在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八)项,内容为:“(三)液化气船;”、“(八)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武汉亿隆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一、船员招聘、培训和外派;二、办理各类船员培训、考试服务;三、为船东提供船员配备、船舶技术咨询、海事服务。我们一如既往的以诚信服务为宗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船东和船员提供服务。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除为本单位自有的公务船船员开展培训外,任何以及船员培训和考试的主管部门均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船员培训。”将第十三条款第(二)项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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