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1、转制式劳务派遣:是指员工已经被用工单位录用,按照原岗位、原工资不变的原则,从现有用工单位的编制中转到劳务派遣组织,从而变更了关系的主体。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与实施劳务派遣前的用工单位形成一种新的雇佣关系。
2、输
劳务外包公司
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按员工的原隶属关系分类,可以分为转制式和输出式劳务派遣。
1、转制式劳务派遣:是指员工已经被用工单位录用,按照原岗位、原工资不变的原则,从现有用工单位的编制中转到劳务派遣组织,从而变更了关系的主体。员工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员工与实施劳务派遣前的用工单位形成一种新的雇佣关系。
2、输出式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提出的用工要求,按约定的招聘条件和职务描述从社会招工,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由劳务派遣组织办理招聘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②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二者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是一民事合同。用工单位=接收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
③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二者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
①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
②辅助性:即非主营业务岗位
③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从事工作,而该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的岗位。

劳务派遣多弊端,取缔才能更美好
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劳动派遣存在的目的是好的,但是企业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走上了一条偏路。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侧面的降低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劳务派遣多弊端,取缔才能更美好:没了派遣,企业就没招了?
这种降低,不仅是单纯的工资,还包括因为招聘或开除员工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各种隐性成本支出。
如果企业正规的按照相关要求去处理,能够实现同工同酬的话,那么劳务派遣本身就不存在问题。企业从中得到的好处无非是,降低了额外的精力、时间、招聘和开除这些成本。
但现实是,企业并不会这样做,所以它目的的不单纯,才导致了劳务派遣被人们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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