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第41次常wu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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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人民共和国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3日第41次常wu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材料再循环是报废汽车产品的主要再利用形式
材料再循环是报废汽车产品的主要再利用形式。为了实现车用材料循环利用的目的,必须对报废后的汽车零部件进行分类拆解、碾压、破碎、分选等工序,实现破碎料的归堆,以便为原材料厂家提供具有较高纯净度和尺寸一致性的原料。轻量化高强度钢或超高强度钢的大量应用需要开发出功率更高、而且性能更好的破碎设备,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以及非金属材料的混合使用,增加了破碎料分选的复杂性。
表明要提高报废汽车的循环利用率,轻量化材料的选用是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在进行汽车轻量化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循环利用目标,从结构设计层面提高其可拆解性、可加工性和可修复性,并且不断开发和选用可再生、易循环的轻量化材料。在高强度钢、轻质合金和非金属材料3类汽车常用的轻量化材料中,高强度钢和轻质合金如铝、镁合金主要是循环利用难度问题。对于塑料、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等非金属轻量化材料则还存在是否具有可循环利用性的问题。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
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里程或年限后,车辆的技术性能、经济性能、废气排放均达不到要求。若继续使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维修保养费用剧增。《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汽车行驶达30——50万公里,使用8——15年或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技术状况无法修复的;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耗油量超过15%的;经修复和调整仍达不到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排污超标无法改善的车辆均应当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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