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深入比较
合同名称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
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深入比较
合同名称
在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
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督指挥。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对劳务派遣工履行哪些义务
随着劳务派遣的不断发展,
劳务派遣市场现在已经相对成熟了,不再像之前那般鱼龙混杂。现在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实行的是同工同酬的政策,在薪酬福利方面基本上是一样的。具体来说劳务派遣公司需要对劳务派遣工履行以下义务:
1、建立培训制度,对劳务派遣工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2、根据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劳务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3、如实告知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4、协助处理劳派遣工与企业之间出现的纠纷。
5、督促企业依法为劳务派遣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劳务派遣适用哪些工作岗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只能适用于如下工作岗位:
其一、临时性工作岗位: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其二、辅助性工作岗位: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其三、替代性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对上述“三性”工作岗位中的临时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少,但是对辅助性工作岗位争议较大,关键点在于如何界定“主营业务岗位”和“非主营业务岗位”。其确定带有比较大的主观性。
对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该条援用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所以还是存在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是“单决”还是“共决”的问题。对此,实务中,一般认可的是“单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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