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编辑(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六
办理 进出口资质流程
办事依据编辑(一)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的通知》(二)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四)外经贸部《关于调整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及加强后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五)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六)外经贸部印发《关于进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七)外经贸部《关于通报落实国务视察江西省有关交办事项进展情况的函 》
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⒈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⒉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⑴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该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⑵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四)外经公司
自1979年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17年来,成绩显著。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承包劳务队伍也进一步扩大。目前,我们主要支持和鼓励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工程公司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这类公司都要求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并与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合作有较好的对外业绩。
对出口创汇达到1亿美元的外贸公司有关部门也将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
对设计院在国外承担过重要工程项目并持有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勘察设计监理证书和勘察设计院,并已在外开展1—2个经营项目,将授予其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和监理等对外经营权。
(六)供销合作社企业
授予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目的是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对外开放,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推动农业的产业化,提高农产晶的附加值,发展创汇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沿海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年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以上,其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年销售额占该供销合作社企业年销售总额60%以上,已扶持当地农民建有3个以上的合作社,或建有1个以上的出口骨干商品生产基地。
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其进出口业务的范围原则上与其经批准的国内业务经营范围相一致,但不经营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和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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