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
(三)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四)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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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或在国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的,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提出。
(三)夫妻双方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国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
(四)华侨因离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不应有的损失时,使领馆为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关心并采取相应措施。
涉外离婚由哪个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法》和人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划分如下:
1.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院提起。
2.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是否受理,由该依其国内法决定。
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你说一句离婚就离婚的,这里机涉及很多东西,如个人财产的区分,因为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婚姻共同财产的,所以不能进行分割。下面给大家讲解一下那些属于个人财产。
一、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二、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财产,如书籍、工具等。
四、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i队带回的医i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
五、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i婚证起到一方死i亡(合被宣告死i亡)或离婚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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