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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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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